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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0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严静、刘辅兰与武汉文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吕文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静,刘辅兰,武汉文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吕文军,胡姣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法执字第01035-1号申请执行人:严静,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刘辅兰,女,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文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洪福家园5-3-201。法定代表人:吕文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文军,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胡姣娥,女,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吕文军名下位于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平林北棚村森林、林木、林地(总面积4100亩,其中编号为B4201025823的林权证登记的面积为1830亩,编号为B4201025822的林权证登记的面积为1325亩,编号为B4201025810的林权证登记的面积为945亩)。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成武执行员  潘 律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程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