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民初6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毕国亮与王翠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国亮,王翠珍,何建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1民初6843号之一原告:毕国亮,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天津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翠珍,女,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钧,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何建民,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钧,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毕国亮诉被告王翠珍、第三人何建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毕国亮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王翠珍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翠珍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XX区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文凭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孙善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