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3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邱庆红、黄义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庆红,黄义富,黄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832号申请执行人:邱庆红,男,1977年12月31日生,汉族,江西大余县人,被执行人:黄义富,男,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江西大余县人,被执行人:黄清,男,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江西大余县人,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邱庆红与黄义富、黄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14.15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现因“四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廖达伟审 判 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蔡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