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执3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远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高阳县安信塑料管件厂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远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高阳县安信塑料管件厂,李云龙,郝晓娜,苏永青,林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8执3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远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乐余镇双桥村。组织机构代码:55580101-2。法定代表人秦世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阳县安信塑料管件厂,地址:高阳县旧城村,组织机构代码L6073612-7。。被执行人李云龙,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高阳县旧城村***号。身份证号:1306281976********。被执行人郝晓娜(又名郝娜),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高阳县龙化乡大教台村6区*号。身份证号:1306281974********。被执行人苏永青,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高阳县旧城村***号。身份证号:1306281970********。被执行人林光军,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住高阳县旧城村****号。身份证号:1306281974********。本院在执行张家港市远创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阳县安信塑料管件厂、林光军、郝晓娜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林光军名下有车辆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林光军所有的牌照为冀F9X1**号的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月日至2019年月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牛志伟人民陪审员 王贺春人民陪审员 韩 信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杨耀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