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辛如如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如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900号原告辛如如,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公司。负责人连英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如如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辛如如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如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如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辛如如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徐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