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竣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378号罪犯王竣,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3月8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高法刑执字第0068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竣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3日该院作出(2014)渝高法刑执字第00677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现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王竣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王竣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竣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庹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