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执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景武与张水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武,张水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2584号申请执行人王景武,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张水堂,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申请执行人王景武与张水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5)贾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水堂给付人民币13414.8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决定书。3.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存款、无车辆、证券等信息;4.本院于2017年1月向贾汪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5.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6.本院与2017年4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核对笔录并签字。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位13414.81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郑仰会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马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