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庆华、李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华,李静,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执保371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华,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静,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迎宾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奎,经理。被执行人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香娟,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庆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静、衡水百威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百金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84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和股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宋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