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执6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军、郭炜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郭炜佳,朱剑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6278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郭炜佳,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朱剑苹,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郭炜佳、朱剑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浙1082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军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炜佳为残疾人,领取低保,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朱剑苹目前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62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郑多见代理审判员 徐 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代书 记员 凌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