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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976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潘某,男,4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孟庆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