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976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潘某,男,4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孟庆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