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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才与被申请人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才,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187号申请人李才,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7日,云南省凤庆县人,现住凤庆县。被申请人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园C6-37号。法定代表人:段太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0日,住云南省昆明市。申请人李才与被申请人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李才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才与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强制执行金额为348617.51元,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李才197665.89元,剩余150951.62元未付。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李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16)云0921民初841号民事调解书,该协议约定李才一次性支付给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98833.00元。李才申请执行348617.51元,产生执行费5622.00元,由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李才一案产生案件受理费1063.00元,由李才承担。现两案合并解决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云南华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李才56677.00元(15095.62-9833+5622-1063);二、此款支付后双方有关两案的权利义务全部履行。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1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李红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