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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孙丽华与焦亚光、张智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华,焦亚光,张智刚,徐成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801号原告:孙丽华,女,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赤峰市蒙古族中学教师,住赤峰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宏,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鉴,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亚光,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智刚,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蒙古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徐成哲,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孙丽华与被告焦亚光、张智刚、徐成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孙丽华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丽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免收案件受理费650元,公告送达费2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孙丽华负担。审 判 长  刘艳杰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人民陪审员  孙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