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文安县文安镇利隆化工厂、丁法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文安镇利隆化工厂,丁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870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文安镇利隆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张建良。被执行人丁法成,男,汉族,1980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向被执行人丁法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丁法成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占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王河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