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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申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铁路局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铁路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186号再审申请(一审原告):铁文英,女,1950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西安铁路局电务段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西铁局新南花园6号楼5层1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西安铁路局,住所地映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生荣,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铁文英因与被申请人西安铁路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6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铁文英申请再审称,2016年2月29日,铁文英在新南花园物业处缴纳十年物业费6237.1元,但物业办没有及时给其退1500元装修押金。铁文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铁文英在2016年2月29日西安铁路局新南花园物业办缴纳了十年物业费6237.1元,有收款收据为证,但在一审庭审中,西安铁路局提交了住宅押金清退单,该清退单中记载退铁文英1500元,有铁文英本人签名,因此,铁文英申请再审称西安铁路局新南花园物业办没有退其装修押金1500元不属实,铁文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铁文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赵红亮审判员  杨惠君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吴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