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4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褚某甲与褚某乙、褚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某甲,褚某乙,褚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809号申请执行人:褚某甲,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学林,辽宁省××研究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褚某乙,沈阳××××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付莹莹,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褚某丙,沈阳××厂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褚某甲与被执行人褚某乙、褚某丙继承纠纷(2016)辽0103执480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褚某乙、褚某丙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冯 凯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