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汪美丽与司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美丽,司永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636号原告:汪美丽,女,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山东省曹县人,现住高平市。被告:司永顺,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高平市。原告汪美丽与被告司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原告汪美丽于2017年5月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美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美丽负担。审 判 员 申占鳌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法官助理 郭慧龙书 记 员 李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