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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执3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与赵利霞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赵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4执3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朱耘,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利霞,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5852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利霞名下新AD68**号奥迪牌小型汽车及相关车辆所有权手续。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利霞名下新AEK2**号涂乐牌小型汽车及相关车辆所有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瓮立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崔 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