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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恢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昌文与被执行人于洋、胡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文,于洋,胡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昌文,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于洋,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胡靖华,女,1973年6月1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刘昌文与被执行人于洋、胡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民终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昌文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辽0702执恢82号执行裁定书,并于同年5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于洋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洋现已按上述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洋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王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