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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严婧、韩鹏飞、郭翠平、严耀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婧,韩鹏飞,郭翠平,严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537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严婧,女,蒙古族,1987年2月2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韩鹏飞,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郭翠平,女,汉族,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严耀,男,汉族,1959年6月1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婧、韩鹏飞、郭翠平、严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蔺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