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永鑫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永鑫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案件呈批单主管院长意见局长意见审判员 意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津0116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永鑫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一路166号223室。法定代表人:于永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永鑫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向天津市永鑫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给付材料款1245304.84元、案件受理费8004元、迟延履行利息,以及向本院支付执行费14933元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存款1268241.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王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李营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