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执6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昌浪、吴伟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浪,吴伟正,赵友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6124号申请执行人:王昌浪,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吴伟正,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赵友森,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王昌浪为与被执行人吴伟正、赵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临商初字第26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吴伟正、赵友森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进行上网布控,并将被执行人吴伟正、赵友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吴伟正、赵友森应支付的3万元及利息尚未履行。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2执61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仲德审 判 员 郑多见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代书记员 凌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