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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金祯、商九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祯,商九成,牛爱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3财保85号申请人:王金祯,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漳县临漳镇铜雀北大街。身份证号:1321291959********。被申请人:商九成,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孙陶镇香房村同心路**号。身份证号:1321291966********。被申请人:牛爱花,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身份证号:。申请人王金祯与被申请人商九成、牛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商九成、牛爱花银行存款12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金祯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商九成、牛爱花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李晓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