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执4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秋兰与李文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兰,李文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4385号(2016)沪0106执4385号申请执行人刘秋兰,女,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李文远,男,194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秋兰与被执行人李文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及房产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163、11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桑 斐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戴维峰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汪 琦审判员 胡元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李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