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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异议人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投资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何孝奎被执行人郭辉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投资有限公司,何孝奎,郭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异37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育才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8890658X0。法定代表人:李志政,经理。申请执行人:何孝奎,男,汉族,1951年1月1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郭辉群,男,汉族,1956年11月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何孝奎与郭辉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对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郭辉群以重庆市万州区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的工程款20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5月3日异议人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余佩松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人民陪审员  唐厚琴二0一七年五月日八日书 记 员  单学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