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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元浩与王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浩,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李元浩,男,194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王新,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27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限期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元浩借款111000元及利息(月息1500元)。王新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新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154085元(诉讼费2520元,执行费1565元,截至2015年5月1日利息39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尹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