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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执恢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贵华与邓绪建张开兵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华,张开兵,邓绪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4执恢422号申请执行人:陈贵华,男,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被执行人:张开兵,男,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被执行人:邓绪建,男,汉族,重庆市开州区人。本院在执行陈贵华与张开兵、邓绪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将张开兵、邓绪建及担保执行人邓绪连纳入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多次找寻张开兵、邓绪建、邓绪连的下落均无果,将张开兵、邓绪建、邓绪连纳入公安“临控”系统继续查找,并对本案发布了悬赏执行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少辉代理审判员  王伟穆代理审判员  代 炼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