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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平舆县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朱明明、王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朱明明,王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54号原告:平舆县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挚地大道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郭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玲,该公司职员。被告朱明明,男,28岁,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王猛,男,28岁,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明明、郭军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舆县金盾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慧审 判 员  张文萍人民陪审员  马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