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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恢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郑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恢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住铜陵县五松镇。法定代表人:肖学毛。被执行人:郑美琴,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梅锦章,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郑美琴、梅锦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