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淄博峰烨锻压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峰烨锻压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4民初631号原告:淄博峰烨锻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北峪村博矾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90361846H。法定代表人:王训峰,经理。被告: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交通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7478488276。法定代表人:解丕军。原告淄博峰烨锻压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峰烨锻压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训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淄博峰烨锻压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报酬402985.80元。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5月起,被告多次委托原告为其加工制作各种型号农机配件,共计加工费1129606.00元,被告除支付部分加工费外(含罚款、维修费、配件整改费及转寿光市福强农业设备装备有限公司债务款项),至今尚欠原告加工费402982.80元,对于此款原告曾多次派人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被告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1107206.00元,经向宁阳县国税局查询,上述发票已经全部认证。宁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7日出具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人员证明一份,该份证明中被告公司职工柳东方、薛兴华与原告提供的收货单复印件中被告公司签名的工作人员姓名一致。原告另提供图纸一宗,图纸上均印有被告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名称。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习惯是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为其加工制作各种型号的农机配件,完成后通过物流配送方式向被告交付;其向被告交付的劳动成果共计1129606.00元,包括增值税发票数额1107206.00元,另有40条焊接配件价值22400.00元已向被告交付,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被告要求,在交付增值税发票时,一并将收到条的原件交回被告公司,故原告提交的收到条均系复印件。关于付款情况,原告自认被告已通过电汇方式支付20万元,案外人寿光市福强农业设备有限公司替被告支付30万元,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原告同意后,被告作为罚款从报酬总额中扣除226620.2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在不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报酬总额为1107206.00元,原告虽主张另有价值22400.00元劳动成果已向被告交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根据原告自认被告已付款、案外人代替被告付款以及因劳动成果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作为罚金已扣除的部分,被告尚欠原告报酬380585.80元,被告应当支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被告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淄博峰烨锻压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报酬380585.80元;二、驳回原告淄博峰烨锻压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72.00元,原告淄博峰烨锻压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04.00元,被告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468.00元,申请费2620.00元,由被告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徐汇莹附:证据目录一、本院依职权向宁阳县国税局调取山东宁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票认证信息一份;二、原告博峰烨锻压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2、收货清单复印件10份;3、宁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及证明一份;4、加工图纸一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