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5执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富强、张立超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富强,张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3975号申请执行人秦富强,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张立超,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秦富强与被执行人张立超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50000元,执行费36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96350元,缴纳执行费3650元。申请执行人秦富强与被执行人张立超自愿协商,就本案剩余执行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5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助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