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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执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玉英、刘倩等与于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英,刘倩,刘钧甫,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2401号申请执行人:吴玉英,女,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丰县。申请执行人:刘倩,女,1985年4月27日生,汉族,职工,住丰县。申请执行人:刘钧甫,男,1988年2月7日生,汉族,工人,住丰县。被执行人:于彬,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吴玉英、刘倩、刘钧甫与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8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0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于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玉英、刘倩、刘钧甫支付借款19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通过徐州法院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于彬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4、基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日将被执行人于彬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于彬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行踪。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于彬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叶跃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杨家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