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传翠、天津朋洲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传翠,天津朋洲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睿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传翠,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王玉华,天津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朋洲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A二层。法定代表人:高炳昶,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睿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哈尔滨道18号1201。法定代表人:徐玥磬,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传翠与天津朋洲电子有限公司、天津市睿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1民初2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向林审判员 李庆超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