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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民申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合浦县常乐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周业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合浦县常乐镇文化广播电视站,周业侠,陈武娟,黄佩珍,何美娟,莫世亮,莫倩雯,合浦县供电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申3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浦县常乐镇文化广播电视站,住所地合浦县常乐镇。法定代表人:郭华辉,站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佩珍,女,193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常乐镇陂山村委会坡三队*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美娟,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常乐镇陂山村委会坡三队20号,现住合浦县常乐茧丝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宿舍6栋9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莫世亮,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机动支队一队宿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莫倩雯,女,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常乐镇陂山村委会坡三队20号,现住合浦县常乐茧丝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宿舍6栋9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周业侠,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常乐镇莲南村委会山东坡队**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武娟,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常乐镇莲南村委会山东坡队**号。一审被告:合浦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廉州镇还珠大道31号。法定代理人:陈兴棠,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合浦县常乐镇文化广播电视站(以下简称文化站)因与被申请人黄佩珍、何美娟、莫倩雯、莫世亮、二审上诉人陈武娟、周业侠以及一审被告合浦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终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文化站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以城镇居民人口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认定错误。1、莫志善是农村户口,属农村居民,依法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2、只有符合“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条件的,才可以按照城镇人口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死者莫志善生前所居住和生活的茧丝公司并不属于城镇区域,而是农村乡村的范围,二审按城镇居民人口计算死亡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二)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申请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且与原审被告周业侠、陈武娟负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人将文化大院空地出租给周业侠、陈武娟,周业侠、陈武娟利用空地建成“惜缘烧烤城”投入经营,作为经营者及管理者,有保障经营安全的义务。该义务不仅包括烧烤城自身主体框架设施设备安全,也包括周边环境安全。显然,预防棚顶树枝折断伤人也应是其作为管理者的义务。本案棚顶树枝折断砸倒铁棚引发漏电,致使莫志善触电死亡,依法应由周业侠、陈武娟承担侵权责任。2、本案并不是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只是引发触电死亡的一个诱因,与莫志善的触电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二审认定申请人承担50%的侵权责任,显然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莫志善自2007年起与其妻子何美娟共同居住在茧丝公司的房屋至到本案事故发生,期间莫志善从事铁棚安装及电焊工作,以上事实一审中有合浦县常乐镇陂山村居民委员会及茧丝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相关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且茧丝公司位置在镇派出所旁、镇政府对面,原审认定莫志善居住地在城镇范围是正确的。此外,以农村人口或城镇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主要是考虑当事人的生活经济来源于农村还是城镇。从本案的情况看,莫志善自2007年搬至茧丝公司后,在镇上从事铁棚安装和电焊工作,其生活经济来源主要是在城镇从事的工作的收入。因此,一、二审判决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莫志善的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主张莫志善为农村人口,但不影响依法可以认定其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二)“惜缘烧烤城”是周业侠承租文化站的场地开办的,文化站应对其大院内的树木负管理责任,周业侠、陈武娟对其享有产权的线路及其开办的“惜缘烧烤城”应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莫志善在文化站大院内“惜缘烧烤城”消费时,因该院内树枝折断砸倒铁棚,导致铁棚上架设的电线漏电,坐在铁棚内吃烧烤的莫志善触电死亡。文化站与“惜缘烧烤城”的经营管理者周业侠、陈武娟对莫志善死亡均有过错责任。一、二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文化站与周业侠、陈武娟内部各承担50%的责任,文化站与周业侠、陈武娟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申请人文化站认为应全部由周业侠、陈武娟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文化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合浦县常乐镇文化广播电视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覃 龙审判员 蔡向荣审判员 冼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