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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汪伟与广东红方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伟,广东红方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汪伟,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执行人:广东红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北路8号409房。法定代表人:梁泰睿,董事长。原告汪伟诉被告广东红方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汪伟依据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海劳人仲案字[2017]54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40825.26元。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实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支付了首期款10000元,鉴于此,申请人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申请人意见可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54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法能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伍婧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