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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龙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XX强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龙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XX强,池晓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龙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125号。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XX强,男,汉族,1964年8月29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审被告:池晓泽,女,汉族,1974年10月18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上诉人河北龙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XX强、池晓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人民法院(2015)开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龙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北龙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志名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刘禹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