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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6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晓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6刑初5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杰,曾用名李杰,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顺平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以顺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李晓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玉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晓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某2,沿安阳至贾西庄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刘各庄村南时,撞到北侧公路墩上,造成李某2死亡,李晓杰受伤,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顺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李某2符合交通事故致重要脏器损伤死亡;经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晓杰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李晓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晓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李晓杰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父李某2,沿安阳至贾西庄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刘各庄村南时,撞到北侧公路墩上,造成李某2死亡,李晓杰受伤,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顺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李某2符合交通事故致重要脏器损伤死亡;经顺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晓杰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晓杰于2016年08月30日到顺平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李晓杰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李某1报案,称在安阳乡刘各庄村南发生一起交通事故。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李晓杰于2016年8月30日投案。3、综合材料,证实案件事实及经过、强制措施情况。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李晓杰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2无责任。5、中止事故认定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证实因李晓杰住院不能言语,中止事故认定;调查报告书证实此次事实的调查情况。6、尸体处理通知书,证实李某2死亡。7、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实未查询到李晓杰办理驾驶证的信息。8、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信,证实李某2、李晓杰的身份信息。9、安阳乡贾西庄村委会证明(2P64-65),证实李某2因交通事故死亡于2016年6月25日;李晓杰系李某2三子。10、证人李某1(李晓杰堂弟)证言,证实李晓杰交通事故是其报的警,2016年6月21日下午3点左右,其到达现场后看到叔叔李某2倒在公路北侧两个马路墩之间没有了生命迹象,摩托车在李某2西侧路北,紧挨着马路墩,李晓杰被120接走了,旁边的人说是他们自己撞到马路墩上,没有和其他人接触,其开着三轮车将李某2的尸体拉回了家,将摩托车拉回来扔到村河滩里。李晓杰驾驶的摩托车是他自己的,平时这辆车是李晓杰开着,李某2不会骑摩托车。11、证人苑某(李晓杰妻子)证言,证实发生事故后李晓杰让过路的人给其打电话,其到县医院后,医生说李晓杰有生命危险让转省医院,李某2当场死亡。李晓杰驾驶的摩托车是自己的,没有办理车牌登记手续,李晓杰没有驾驶证。案发当天李某2来县城给猪买药碰见李晓杰,李晓杰将其父亲送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李某2不会骑车。12、被告人李晓杰供述,2016年6月21日15时40分左右,其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某2买兽药回家途中,行驶至刘各庄村南时,李某2嚷了一声,其一刹车,车辆就撞到了公路南侧路墩上,李某2当场死亡。其驾驶的是一辆黑色豪爵牌1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是自己买的,没有车牌号码,其没有驾驶证,一直没有年检。事故发生时车速每小时40公里左右,挂的3挡,发生事故时,没有和其它车辆接触。当时是白天,能见度很好。13、顺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2符合交通事故致重要脏器损伤死亡。1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附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15、声明、谅解书,证实李某2家属声明要求不追究李晓杰的责任,对李晓杰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杰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有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和后果,被告人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齐震虎审判员  张新科审判员  肖 霄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葛京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