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刑更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斌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375号罪犯刘斌,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合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斌犯盗窃罪,合并原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3.5万元,连带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8日本院以(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斌减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3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现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刘斌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庹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