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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林先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林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362号罪犯申林先,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中专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以(2008)渝二中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林先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一千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7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7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申林先减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1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2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申林先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申林先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申林先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犯了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无民事赔偿已执行依据,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林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庹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