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伊检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芽秀,伊检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54号申请执行人伊芽秀,女,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伊检有,男,1973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本院在执行伊芽秀申请执行伊检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伊检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黄国君审判员 陈 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黄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