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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潮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享名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潮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广州市享名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86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潮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一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宋天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振炎,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长沙市岳麓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潮市场经营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广州市享名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208号商业主楼三层东区A368号。法定代表人:凌卫红。原告广州市潮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享名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0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广州市享名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州市潮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场地占用费1239796元;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75元,由广州市享名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958元。2017年3月22日,广州市潮市场经营有限公司以广州市享名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55754元,执行费为149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市享名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享名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8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