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金荣与白丙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1执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荣被执行人白丙俊申请执行人刘金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吉088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没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代供执行财产,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吉088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何秋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