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196号原告:李某1,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李某2,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新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6元减半收取16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湛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