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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严、韩俊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严,韩俊秀,魏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严,男,197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太和县。申请执行人:韩俊秀,男,1946年2月22日生,住址同上,系韩严父亲。被执行人:魏建群,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严、韩俊秀与被执行人魏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立即履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0000元,诉讼费55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杰审判员 高广权审判员 马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张 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