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01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博天糖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天糖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博天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开发区管理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张有基,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归流河北大路1号蒙佳集团。、法定代表人冯春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博天糖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佳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博天糖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01执16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赵青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