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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赵勇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勇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377号罪犯赵勇,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中专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初字第91���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百万元,退赔一千余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高法刑执字第66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5年1月30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2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现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赵勇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赵勇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原判财产刑及退赔经济损失无已执行依据,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又新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  庹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