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芮冬雪、崔严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冬雪,崔严俊,牛雪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310号申请执行人芮冬雪,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崔严俊,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牛雪苓,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芮冬雪与被执行人崔严俊、牛雪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40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无下落,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助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五月××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