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某、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811号原告:赵某,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齐某,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