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刑庭申请付长庚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付长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邵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址:邵东县两市镇邵东大道108号。负责人:吴向阳,该庭庭长。被执行人:付长庚,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农民,住邵东县。我院依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邵东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邵东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未受偿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德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文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