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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公司、郭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公司,郭小林,毛雁雁,赵本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公司。被执行人郭小林,男,1982年6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被执行人毛雁雁,女,1983年4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被执行人赵本亮,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毛雁雁、赵本亮、郭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毛雁雁、郭小林、赵本亮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毛雁雁、郭小林、赵本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五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