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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民终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两顺、汕头金石粉针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两顺,汕头金石粉针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终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两顺。委托代理人:彭宏图,广东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珠玲,广东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金石粉针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时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衡,广东当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两顺因与被上诉人汕头金石粉针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507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两顺以已经和汕头金石粉针剂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两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诉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两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两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汉光审 判 员 吴伟峰审 判 员 程 旋二〇一七年五月××日法官助理 范晓武书 记 员 佘少芳 百度搜索“”